馬太福音18:15∼20 挽回跌倒者
【聖經經文】
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、你就去趁著只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、指出他的錯來.他若聽你、你便得了你的弟兄。他若不聽、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、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、句句都可定準。若是不聽他們、就告訴教會.若是不聽教會、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。我實在告訴你們、凡你們在地上所捆綁的、在天上也要捆綁.凡你們在地上所釋放的、在天上也要釋放。我又告訴你們、若是你們中間有兩個人在地上、同心合意的求甚麼事、我在天上的父、必為他們成全。因為無論在那�堙B有兩三個人奉我的名聚會、那�奡N有我在他們中間。
按照上下文的關係,以及15節在不同抄本的寫法,這段經文有兩種解釋的方向。15節有兩種抄本的寫法,一個是「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」,另一個「倘若你的弟兄犯了罪」,根據這段經文的前文,耶穌談到尋找迷羊的比喻,這段經文應該從「弟兄犯了罪」的方向解釋,但根據後文耶穌與彼得談饒恕,又應該從「弟兄得罪你」做為解釋的方向。不過從這段經文本身的內容來看,應該以「弟兄犯了罪」來解釋,因為15節說:「指出他的錯來」;16節談到找非當事人作證;17節的最後處置結果是「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」,這句話在當時相當於「看他為罪人」的意思。
這段經文提供給我們同在主裡的人犯罪的三個基本處理程序。首先,要私下進行規勸,這是合乎人愛面子的天性,一個人的自尊心及榮譽感尚存時,私下的規勸就足以幫助他避免在罪裡面越陷越深。若是私下的規勸無效時,第二個程序是,找來其他也了解這人問題的人共同規勸他,這是根據申命記九章十五節的原則:『人無論犯甚麼罪,作甚麼惡,不可憑一個人的口作見證;總要憑三個人的口作見證,才可以定案。』,不過在這個步驟中,還不是做出定罪的時候,雖然幾個人已經共同證明某一個人的犯罪確定了,但目的還是要挽回他。除非在這樣的情況下,這人還不認罪悔改,就要進入第三個程序了,將他的惡行公開來,並以罪人看待他。
這三個程序都做了之後,耶穌並不是要我們放棄這人,而是加倍的投注心力於這人,從18-20節我們看見,耶穌要我們持續的為這人禱告,用慎重而嚴肅態度為一個跌倒的人向上帝守望,這是合乎耶穌在前文教導的。
思想問題:當我知道一個弟兄跌倒犯罪後,我是否盡最大的努力挽回他,並持續的為他禱告?
禱告:親愛的上帝,我願意學習去挽回軟弱跌倒的人,求主賜我愛心耐心,能夠持續的為軟弱者守望。禱告,奉主耶穌基督的名,阿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