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8.10.25

『如何與人相處』

申命記5:16-21

 

  每一個人都各有一套和別人的相處之道,有的人很懂得處處為別人著想,有的人很會斤斤計較,也有人隨時都想佔別人的便宜,每個人的標準都不一樣。標準不同的人,各自以自己的方式去對待別人時,自然會發生衝突。所以神給我們一個最基本的標準,叫我們以這個標準去和別人相處,一方面要保守我們和別人的關係,另一方面也要幫助我們不犯罪。

  我們上個禮拜談過,十誡包括了關於對神和對人的兩方面誡命,在分法上有兩種,一種是前三條是關於神,後七條關於人的誡命,另一種是前四後六的分法。不管那一種分法,都很清楚的告訴我們,要怎樣敬拜神,以及要怎樣與人相處。今天我們要看關於與人相處的這部份。

  家庭是人際關係最起始的環境,在家庭中的第一個關係是人與父母的關係。神給我們關於和人相處的第一個誡命是,要孝敬父母。以弗所書六章三節說:『要孝敬父母、使你得福、在世長壽.這是第一條帶應許的誡命。』

  中國人有一句常常用來表達孝道觀念的話,說:不孝有三,無後為大。這句話從孟子離婁篇出來的。這句話的意思我們都明白,不孝的事有三件,其中以沒有娶妻生子為最不孝,一般都用這話來指責人沒有生兒子來繼承香火。所以過去很多人為了不被人指控為不孝,就一定要生個男孩子,如果生不出來就名正言順的討個小老婆回家,結果把家庭裡的人際關係搞得一團混亂。也有人用許多實例來說明什麼叫做孝順,於是有所謂的二十四孝、三十六孝、甚至四十八孝的故事集。在這些故事裡,其實有許多是很不合理的,有一個故事叫臥冰求鯉,說有一個孝子因為媽媽想吃鯉魚,但因為是冬天,河面都結冰了,他就趟到結冰的河面上,用體溫去融化出一個洞來,好釣魚回去給母親吃;有另一個故事說,孝子為了治好媽媽的病,就把身上的肉割一塊下來加在藥裡面。還有一個人,因為蚊子很多,就在父母睡覺前,把衣服脫掉,讓蚊子先吸他的血吸飽了,就不會去咬父母。在這類的故事中,把孝順父母描述成必需付很大代價、受很多苦的樣子。

  聖經叫我們孝敬父母,雖然沒有引用什麼例子,或設什麼條件給我們,但我們可以從文字的意義來瞭解神要我們如何孝敬父母。中文聖經的孝敬在原文中的用字,意思包括尊敬、尊榮、得榮耀,英文聖經把這個字翻譯作Honor,比較接近原文的意思。這一條誡命按照原文的字面,可以翻譯作『尊敬父母』或『讓父母得榮耀』。讓父母得到榮耀的方法有很多,積極方面就是,做讓父母的臉上有光采的,消極方面就是,不要做讓父母丟臉的事。合乎真理的事,都能為父母帶來光采,同樣的,當我們作壞事時,父母的面子會受虧損。神把人與父母的關係,做為人際方面的第一條誡命,不是沒有原因的。一個人如果要不丟父母的臉,最起碼的要求就是不去做壞事,免得讓父母在人前丟臉。

  第二個人際方面的誡命是,不可殺人。有一些教派的人根據這誡命拒絕當兵,免得在戰爭中違背這條誡命,結果產生違背政府法律的問題。這一條誡命所著重的,是指蓄意或出於仇恨的殺人,在聖經中有規定一種地方,給那些過失致人於死的人可以逃避仇家的報復,那種地方稱為逃城,過失致人於死的人進到逃城裡面,死掉的人不可以進去報復他,但過失殺人的人行動上會被限制住,他不能離開逃城,必需等到大祭司死掉,才能回到自己的家鄉。戰爭中的殺人,並不是這條誡命所包含的範圍。十誡的作用在於維護關係,不可殺人這條誡命所強調不是指一個殺人的行為,而在於殺人的動機。約翰壹書三章十五節說:凡恨他弟兄的,就是殺人的。耶穌把不可殺人這條誡命的應用做了最清楚的說明(Mt 5:21-22):『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不可殺人;又說: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。』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斷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;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』不可殺人就是不可恨人,當我們對某一個人懷恨時,絕對不會有好臉色的,更不會有好的評語,在這樣的情況下,自然不可能會有好的人際關係。

  第三個人際方面的誡命是不可姦淫。姦淫的含義是,包括婚姻以外的一切性關係和行為,都是屬於姦淫的罪。申命記二十二章把屬於姦淫的範圍列出來,和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關係、未婚的人和人發生性關係、強姦和亂倫的性關係。這些都是指行為上的姦淫,耶穌把人的動機包括到姦淫的範圍裡,他說: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。犯姦淫不但會讓人身敗名裂,也會把破壞人的家庭。神叫我們不可姦淫,是為了保護我們得名譽和家庭。

  第四個人際方面的誡命是不可偷盜。在舊約時代有奴隸制度,把人拐騙販賣的事常常發生,所以偷盜在原文中包括拐騙人口和私自拿別人的東西。私自拿別人的東西就是偷,在今天沒有奴隸的時代,拐騙人口是指從別人的身上得到不該得的利益,從佔別人的便宜到壓榨人都屬於這類的行為。我們在沒有經過同意去使用或拿走屬於別人的東西,就是犯了偷盜;我們把應該給人的留下來自己用也是偷盜,物品、時間、名譽都可以偷。員工在上班時間偷懶、老闆不給員工加班費、把別人的功勞歸在自己身上、這些行為對人際關係的破壞是很利害的。我們應當小心,不要去偷盜。

  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人,這裡的見證原本是指在法院裡的證詞,會對別人造成相當大的影響,嚴重的甚至會決定人的生死。申命記十九章十五到二十一節解釋了這個誡命,如果有人用假見證使人被定罪,這樣的人應當被對付,把他原想使人定的罪加在他身上。當我們在談論關於別人的事時,要非常的謹慎,特別在那些會影響人的名譽或前途的事,不可隨便下論斷。昨天有台北市市長選舉的第一次公開辯論,我從收音機聽完後上網路去看相關的報導,三個候選人所講的話,特別是那些攻擊別人的話,有一點點扭曲的,都有人跳出來反駁,並且用更尖銳的方式反擊。當我們需要談論別人時,要想一想為什麼要那樣講,在我們話語背後的動機是什麼,免得成為陷害人的假見證。

  最後一個誡命,不可貪戀。包含人的妻子、房屋、田地、僕婢、牛驢、和一切所有的。貪戀是屬於心裡的活動,這個誡命把上面關於人際關係的誡命都涵蓋進來了,也是做了一個結論。我們要不犯誡命的方法,就是從管理心中的意念開始,箴言四章二十三節說:『你要保守你心、勝過保守一切•因為一生的果效、是由心發出。』

  神給我們律法,最大作用並不是限制我們什麼可做,什麼不可行,而是要我們與神與人都有好的關係。神給的律法也不是為了定我們的罪,反而是要幫助我們不被定罪。所以我們明白了這些誡命以後,不要拿來檢驗別人。這樣做只會破壞人際關係。

  我們應當以讓父母因我們得到榮耀來孝敬父母,不要去做丟臉的事,不要恨人、不要姦淫、不要偷盜、不要作假見證陷害人,不要貪戀不屬於自己的一切,用神給我們的誡命,去和別人相處。